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在于近年来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中,预付式消费纠纷频现,既涉及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也存在消费者举证难、权益受损等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兼顾经营者合理利益,《解释》在充分征求国家机关、专家学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各类争议予以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逐条对《解释》中的27条进行分析说明。
第一条【适用范围】
法条概括:明确预付式消费纠纷适用场景。
法条原文: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首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预付式消费的适用范围,区别于一次性交易(例如网购付款后立即发货)。
- 实务案例:如健身房年卡、教育培训分期服务等均属于此范围;而超市购物发行的多用途卡则另有规定。
- 律师建议:遇到涉及“多次服务+预付款”的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援引此条为维权依据。
第二条【持卡人诉权受理】
法条概括:明确不记名及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时,法院应依法受理诉讼。
法条原文: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解决了因预付卡记载问题导致持卡人身份不一时举证难的问题。
- 实务案例:消费者因持卡人信息不一致而遭拒诉时,可提交其他初步证据证明合同关系。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妥善保管相关消费记录和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主张诉讼权利。
第三条【监护人与起诉主体】
法条概括:针对监护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的情形,明确起诉主体应以被监护人本人身份进行。
法条原文: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防止因代理起诉不当导致案件因主体不符而被驳回。
- 实务案例:家长为未成年人购买预付式服务时,若因合同纠纷而起诉,应指导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
- 律师建议: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未成年人维权时,应注意正确的诉讼主体,避免因起诉主体错误影响案件审理。
第四条【名义使用问题】
法条概括:针对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时,法院不支持经营者“名不符实”的抗辩。
法条原文: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经营者借“名实不符”逃避责任。
- 实务案例:若消费者在发现实际服务提供者与合同签订主体不符时,可直接主张经营者连带责任。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核实经营者资质,遇到异议时及时保存证据,并在维权时引用本条予以支持。
第五条【特许经营责任分担】
法条概括:明确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中,在特定情形下特许人也应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承担责任。
法条原文:
“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细化了特许经营体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为消费者指明追责方向。
- 实务案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加盟店服务时遇到问题,可同时追究特许人责任。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特许经营消费中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明确特许人义务,发生纠纷时可结合本条要求多方赔偿。
第六条【场地出租者责任】
法条概括:规定因场地出租者未核查经营者资质而导致消费者预付款受损时,出租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条原文: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强化了场地出租者的形式审查责任,预防“挂靠”现象。
- 实务案例:在大型商场内,若因场地出租者未严格核查经营者资质而导致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同时对出租者主张赔偿。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遇到预付式消费纠纷时,除了追究经营者责任,也可关注场地出租者的过错,依法主张多方赔偿。
第七条【清算义务与责任】
法条概括: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困难时依法及时清算,否则因清算延误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责任。
法条原文: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明确了“清算义务”制度,督促经营者在遇困时及时履行责任。
- 实务案例: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未及时清算,导致消费者资金滞留,消费者可依本条追索损失。
- 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关注经营者经营动态,若发现异常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法院主张清算责任,确保预付款安全。
第八条【合同解释规则】
法条概括:规定当预付式消费合同书面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法条原文: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充分体现“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原则,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
- 实务案例:在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时,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释为优惠条件,以保护自身利益。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前仔细核查条款,若发现模糊应要求明确,必要时可约定争议解决机制。
第九条【格式条款无效】
法条概括:列举并确认经营者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条原文: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系统罗列了多种“霸王条款”,明确这些条款均因不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 实务案例:在消费者合同中出现排除解除权、限制转让权等情形时,可直接引用本条要求确认无效。
- 律师建议:消费者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发现疑点,应及时要求修改;维权时可援引本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未成年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
法条概括: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情况,明确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预付款的救济方式。
法条原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除外。”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体现对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切实的法律保护,同时规范了经营者的抵扣主张。
- 实务案例:若未成年人因消费预付服务而发生纠纷,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律师建议:家长或监护人在为未成年人办理预付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际情况,并在纠纷发生时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预付合同债权转让】
法条概括:明确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生效时点及受让人权利保障。
法条原文: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使得预付卡债权转让流程更为明确,既保障了消费者便捷转让的权利,又防止滥用转让行为。
- 实务案例:在预付卡转让时,受让人凭通知书享有与原持卡人同等的权利。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债权转让时,务必确保通知经营者并保存书面记录,以免日后纠纷时举证不足。
第十二条【经营者单方面变更条款】
法条概括: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时,消费者可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并要求违约责任。
法条原文: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 实务案例:消费者发现服务标准降低或价格上调时,可主张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 律师建议:消费者签约后如遇经营者擅自变更条款,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依据本条要求恢复合同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条概括:规定在经营者存在特定失信或履约不当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相应救济。
法条原文: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为消费者提供了解除合同的明确情形,增强了其在合同履行不公时的救济途径。
- 实务案例:如消费者因经营者“迁店”导致服务不便,或者因服务质量明显下降而解除合同。
- 律师建议: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形时,建议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解除合同及索赔。
第十四条【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定】
法条概括:赋予消费者自付款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但规定了相应的例外情形。
法条原文: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借鉴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及过度劝诱问题,同时限制消费者滥用退款权。
- 实务案例:消费者在初次付款后若因未充分了解服务详情,可在七日内行使退款权,但已享受服务者除外。
- 律师建议:消费者办理预付服务前应了解具体退款适用条件,发现不符合无理由退款情形时,应与经营者沟通或保留后续维权证据。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的退款及赔偿责任】
法条概括:规定在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扣除已兑付部分)并支付利息,同时就合理费用的赔偿予以支持。
法条原文: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明确了退款计算方式及赔偿范围,特别是排除经营者预付款提成部分的赔偿,体现合同公平原则。
- 实务案例:在合同解除时,消费者可要求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清晰明确。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合同解除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详细的扣款和退款计算依据,如有争议,及时委托律师协助核算并依法主张赔偿。
第十六条【预付款利息计算标准】
法条概括:对返还预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进行规定,区分经营者原因与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情形。
法条原文: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通过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确保退款计算公正合理。
- 实务案例:若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返款,消费者可依本条要求按较高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补偿。
- 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在合同签订前留意有关利息的约定,若发生退款争议,可依据本条要求补充计算,保障资金权益。
第十七条【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
法条概括:规定在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返还预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力求对消费者更为有利。
法条原文: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保障消费者在合同解除后,能及时获得利息补偿,充分体现“对消费者有利”原则。
- 实务案例:消费者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应及时起算利息,避免因延迟计算而导致权益受损。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在解除合同时保存好解除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法院能准确认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八条【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价款计算】
法条概括: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如何按折扣或优惠比例计算作出规定。
法条原文: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在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享受服务的价值计算合理。
- 实务案例:消费者在享受折扣服务后要求退款时,可要求按照实际优惠比例核算已使用部分的价值。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退款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折扣及优惠计算依据,确保退款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消费者原因退款的价款计算】
法条概括:针对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情况,规定应以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法条原文: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确保在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退款时,计算基准更倾向于保护经营者合理利益,但同时留有调整空间以防显失公允。
- 实务案例: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经营者可要求按原价计算,但消费者可质疑不合理之处。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在退款前明确自身原因,留存交易记录,如对价格计算存在争议,可申请法院核实当地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超出预付款部分的价款处理】
法条概括:规定若已兑付价款按打折前价格计算超出消费者预付款部分,经营者请求补足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原文:
“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有效防止经营者因价格计算不同导致要求消费者补差价,保护消费者预付款安全。
- 实务案例:在退款时,如经营者主张因打折前价格计算而额外收费,消费者可依本条予以反驳。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坚持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金额进行退款核算,拒绝不合理的补收要求。
第二十一条【赠送服务及商品的返还问题】
法条概括:对经营者赠送的商品或服务在合同解除后退款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法条原文: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采用综合衡量原则,确保赠送部分在退款时不被任意追补,同时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 实务案例:消费者因合同解除要求退款时,若经营者主张补偿赠品价值,法院将综合各因素判断。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接受赠送服务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生退款争议时,可据此说明赠送部分价值并主张公平退款。
第二十二条【不限次数服务退款比例】
法条概括:规定当合同约定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时,消费者可依据剩余履行期限按比例请求返还预付款。
法条原文: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将退款计算与剩余服务期限挂钩,合理反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 实务案例:若消费者因经营者停止服务而申请按比例退款,本条为其提供明确计算依据。
- 律师建议:消费者签订不限次数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期限及退款比例计算方式,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引发后续纠纷。
第二十三条【“卷款跑路”惩罚性赔偿】
法条概括:针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及刑事线索移送。
法条原文: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对“卷款跑路”行为设立惩罚机制,不仅要求民事赔偿,还可涉及刑事责任,形成震慑效应。
- 实务案例:消费者遇到经营者突然停业且拒不退款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保持警惕,遇到经营者异常经营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严惩。
第二十四条【预付卡服务补救措施】
法条概括: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预付卡余额进行激活、换卡、挂失及补办等服务时,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原文: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为预付卡持卡人提供了便捷的救济途径,确保卡内资金在特殊情况下不受损失。
- 实务案例:持卡人因卡片丢失或故障请求挂失补办时,可依此条要求经营者提供后续服务。
- 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相关凭证,若出现问题应第一时间通知经营者,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证据的提交责任】
法条概括:规定当经营者控制的合同文本或消费记录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时,法院可依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法条原文: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有效缓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促使经营者诚信提供交易信息。
- 实务案例:如经营者拒绝提交详细消费记录,消费者可请求法院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判断事实。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主动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在发生纠纷时可借助本条主张不利于经营者的事实认定。
第二十六条【预付卡适用范围界定】
法条概括:明确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排除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
法条原文: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精准界定了司法解释适用的卡种范围,防止因卡种混淆引发法律适用问题。
- 实务案例: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如遇多用途卡问题,本解释则不适用,需另寻依据。
-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应确认卡种及适用范围,确保纠纷处理时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解释施行时间】
法条概括:明确规定本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条原文:
“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理解:
- 新增亮点: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时效,确保所有新订立合同均受本解释调整。
- 实务案例:合同签订日期在施行前后的案件适用法律标准将有所不同,消费者及经营者均应予以注意。
- 律师建议: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订立合同及处理纠纷时,关注本解释的施行时间,确保合同履行及维权均在有效期内进行。
结语
《解释》自发布以来,不仅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解释、退款计算以及“卷款跑路”等行为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在面对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作为律师,我们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相关交易记录;而经营者则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只有各方依法行事,才能真正实现消费安全、市场公平与诚信经营的良性循环。
以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的逐条解读,希望能为您在实际维权或法律实践中提供有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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